保监发〔2012〕82号
各保监局:
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以下称“汽车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在促进保险业务增长,扩大保险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汽车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混乱、专业能力低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日渐突出。粗放的兼业代理经营模式不适应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要求,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推动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汽车保险中介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现就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汽车企业,出资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或者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由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统筹开展汽车保险业务。公司名称可以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汽车保险代理”或者“汽车保险经纪”字样。
二、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三、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区域超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应按规定向注册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同时将相关材料抄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统一协调指导有关保监局,做好原兼业代理机构转制为专业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相关行政许可事宜。
四、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或者营业部,负责该区域经营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有2家或者2家以上分公司或营业部,应当指定一家分公司或营业部负责该区域经营管理工作。
五、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依托汽车企业经营场所开展业务的,应当取得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依托汽车企业经营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由汽车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兼任。上述经营场所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每个营业场所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保险代理业务。
六、在汽车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向专业化转制过程中,相关专业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管理,特别要加大对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的培训力度,使其尽快适应专业化、规范化要求。
七、汽车企业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从事汽车保险业务的,应当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各保监局应当继续对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管理混乱,服务不规范,专业素质不高,与保险公司财务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可以限制代理保险公司的家数和代理险种范围,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各保监局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辖区支持汽车保险代理专业化经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中国保监会将定期通报。
中国保监会
2012年9月14日